吴号年因保管不善,遗失原坐落为鹤山市宅梧镇选田村民委员会儒林村的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》,证号:鹤(宅)第09040105号,面积57平方米,东至:琼有,南至:尚明,西至:锡全,北至:凡炯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吴号年(已故)
申请人:吴健威、吴健新
2022年10月1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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