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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诊所备案凭证》撤销公告(鹤山共和廖雄兴中医综合诊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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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等规定,我局决定对以下诊所予以撤销《诊所备案凭证》,特此公告如下:
  如有异议,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与鹤山市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股联系,地址:鹤山市人民南路18号,联系电话:0750-8938872。
撤销《诊所备案凭证》名单
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地址医疗机构登记号
1鹤山共和廖雄兴中医综合诊所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管理区国庆村440784PDY23328617D2222